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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
救生員檢定授證業務實施計畫書

■壹、依據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99年2月24日體委全字第09900035163號令公告之「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
  2. 本會組織章程第5條。

■貳、目標

  1. 確保救生員證照核發品質,落實執行救生專業人員認證機制。
  2. 推廣水上安全教育、提倡水上救生技術。
  3. 培養水上救生人員及拯救水難人員。

■參、實施原則:專業原則、行動原則、多元原則。

■肆、實施流程:擬定計畫、申請認可、執行計畫、考核計畫、檢討修正。

■伍、辦理單位:本會秘書處。

■陸、實施章則

  1. 證照檢定授證分類:
    (一)游泳池救生員:指依本辦法規定之游泳池救生員檢定及格者,僅限擔任游泳池救生勤務工作。
    (二)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指依本辦法規定之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檢定及格者,
    得擔任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救生勤務工作。
  2. 報名檢定資格:
    (一)游泳池救生員:
     1、年滿18歲(檢定當日必須足歲)。
     2、身心健全,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簽立檢定切結書(如附件1)。
     3、經訓練熟知游泳池救生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者:
      (1)依本會救生員訓練規程所取得之結業證明者(如附件2)。
      (2)持有其他受認可單位之游泳池救生員結業證明者。
      (3)持有其他未受認可單位,惟經訓練熟知游泳池救生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取得
       證明者。
    (二)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1、持有體委會審定核發之游泳池救生員證照者。
     2、身心健全,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簽立檢定切結書(如附件1)。
     3、經訓練熟知開放性水域救生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者:
      (1)依本會救生員訓練規程所取得之結業證明者(如附件3)。
      (2)持有其他受認可單位之開放水性域救生員結業證明者。
      (3)持有其他未受認可單位,惟經訓練熟知開放性水域救生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
       取得證明者。
  3. 報名手續:
    (一)繳驗結業證明或救生員訓練熟知證明(游泳池或開放性水域)
    (二)繳驗身分證明,並附身分證或護照影印本。
    (三)一吋脫帽、不帶墨鏡之電子檔相片及紙本相片一式4張。
    (四)填具報名表(如附件4)。
    (五)繳交檢定費:依本辦法規定繳交費用。報名檢定收費基準:
     1、游泳池救生員:
      (1)學科檢定費新台幣500元整。
      (2)術科檢定費新台幣1000元整。
     2、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1)學科檢定費新台幣500元整。
      (2)術科檢定費新台幣2000元整。
    (六)繳交檢定切結書。
    (七)辦理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之保險。
    (八)開立收據。(如附件5範本)
    (九)製發准考證。(如附件6範本)
  4. 檢定標準及管理:
    (一)學科檢定:
     1、游泳池救生員:筆試範圍,依本辦法所公告之科目如下:
      (1)救生概論。
      (2)游泳池安全常識。
      (3)游泳池管理。
      (4)急救。
     2、開放水域救生員:筆試範圍,依本辦法所公告之科目如下:
      (1)救生概論。
      (2)開放水域安全常識。
      (3)海灘管理。
      (4)急救。
     3、依各該救生員檢定類別命題,以是非及選擇各25題,共50題,每題2分計100分
       ,70分以上及格。考試時間以一節90分計。
    (二)術科檢定標準:
     1、游泳池救生員(如附件7檢定考核表)
      (1)基本能力:a、救生四式游法(擡頭捷泳、擡頭蛙泳、側泳、救生仰泳)分別各游
    50公尺,5分30秒內完成為合格。
            b、仰漂及踩水各3分鐘為合格。
      (2)救援能力:a、徒手游泳25公尺,潛入池底撈起全身裝滿水之假人,回到水面
              後帶假人游泳25公尺, 假人口鼻必須全程維持水面以上,男子
              1分20秒、女子1分40秒內完成為合格。
            b、徒手潛泳20公尺為合格。
      (3)急救能力:a、心肺復甦術。
            b、異物哽塞處理。
            c、復甦姿勢。
            d、水域脊椎受傷處理。
            e、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A.E.D)操作。
     2、開放水域救生員(如附件8)
      (1)海域
       A.開放水域游泳300公尺,8分30秒內完成。
       B.救援板救援300公尺,8分30秒內完成。
       C.浮標救援300公尺,9分鐘內完成。
       D.救援艇救援300公尺,6分鐘內完成。
       E.心肺復甦術、異物哽塞處理、復甦姿勢、脊椎受傷處理。
      (2)溪流
       A.激流游泳。
       B.拋救生繩或救生繩袋救生。
       C.入水救生。
       D.淺灘渡河。
       E.架繩。
    (三)應檢注意事項:
    1、應檢人如有冒名頂替情事,一經發覺即取消資格,代替他人應檢者如為本會救生員或教練,經查獲證實,即註銷其救生員或教練資格。
    2、應檢人如非為本會救生員或教練,而有代替他人應檢之行為,且經查獲證實者,由本會函報體委會處置。
  5. 檢定場地選定:
    (一)學科:本會選定適當地點為學科檢定場地,其他如考場佈置及准考證等作業,另行規定。
    (二)術科:
      1、由本會選定適當游泳池水深1.8公尺(含以上)進行游泳池救生員檢定作業,並全
       程錄影。
      2、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作業,由本會選定適當海域及溪流(海域如:金山海域場
       、通宵海域場、西子灣海域場,溪流如:新店南北勢溪、南投水里溪、高雄老
       農溪等)進行檢定,並全程錄影。
  6. 檢定機具設備:
    (一)游泳池救生員:碼表、假人、浮標、救生圈、急救安妮、浮水背板、頸圈、AED等
      (如附件9照片)。
    (二)開放水域救生員:
      1、海域:救援板、浮標、救生艇、急救安妮、背板等。
      2、溪流:頭盔、救生衣、救生繩、救生繩袋、扣環、滑輪、扁帶、主繩、普魯士
        繩。
    (三)錄影設備(若干具)。
  7. 審甄工作人員資格:
    (一)審甄工作人員任用辦法:審甄工作人員之任用依本辦法辦理,無本辦法規定不能擔任審甄資格情形者,簽立切結書(如附件10)。
    (二)救生員檢定科目審甄資格:
     1、學科
      (1)學歷: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2)資歷(應具備資格之一)
       A.取得救生教練證照後,具實際從事指導或救生工作5年以上經歷者。
       B.具備大學助理教授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研成就者。
       C.相關專業科目領域具有博士學位者。
       D.曾擔任我國或外國救生員檢定考試(測驗)評審者。
     2、術科
      (1)學歷: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2)資歷(應具備資格之一)
       A.取得救生教練證照後而具有實際從事指導或救生工作5年以上經歷者。
       B.具備大學講師以上資格且擔任相關運動專長訓練課程之現任教師者。
       C.曾擔任國家救生代表隊執行教練且有優良表現者。
       D.曾擔任我國或外國救生員檢定考試(測驗)評審者。
     3、備註:擔任本辦法規定審甄工作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迴避
      處理而不得參與自已帶訓學員之檢定作業。
    (三)審甄人員名冊。(請秘書處提供)
    (四)審甄工作人員切結書及審甄同意書。(附件10)
  8. 核發證書:(如附件11、12、13、14範本)
    (一)依體委會游泳池救生員檢定科目檢定及格者,學科及術科檢定同時合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資格情形者,核發游泳池救生員資格。
    (二)依體委會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科目檢定及格者,學科及術科檢定同時合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資格情形者,核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資格。
    (三)及格公告日起,五個工作天即可向本會領取證照。

■柒、證照效期:3年。

■捌、檢定授證工作人員及工作分配:

  1. 檢定授證工作流程、工作人員:
    (一)檢定前:公告檢定(日期、時間、地點)、報名、考場佈置(筆試考場封場、術科考場作
      業)。
    (二)檢定時:
     1、學科:
      (1)筆試場(20應檢人以上-40應檢人以下:2位審甄人員)
      (2)核對准考證、發卷、收卷、封卷。(3)閱卷、登錄成績(網站及考核表)。
     2、術科:
      (1)游泳池救生員檢定人員:核對准考證、分組(10:1)、檢定、登錄成績(考核表
       及網站)。
      (2)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人員:核對准考證、分組(10:1)、檢定、登錄成績(考核
       表及網站)。
      (3)術科檢定場地器材佈置:A、專組人員依本辦法之檢定標準佈置場地。B、檢定
       器材運送、掌控、清點及回收、清洗、保養。
      (4)安全維護人員(護士、水上救生員及救護車)。
      (5)錄影工作人員。
    (三)檢定完成:核對檢定、合格公告(網站)、建檔及製發救生員證。
  2. 檢定授證工作人員聘僱名冊及其任務(含學經歷、服務年資、授課同意書)。(請秘書處提供)

■玖、電子資料庫(範本)

  1. 一、人員:
    (一)審甄人員
    (二)複訓授課人員
    (三)救生員
      1、游泳池救生員
      2、開放水域救生員
  2. 檢定科目題庫(專案辦理)

■壹拾、在職專業訓練(複訓)課程、換證實施辦法:

  1. 依本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2. 因本辦法對救生員管理或救生技術更新,而必須複訓者。
  3. 填具報名表或複訓(換證)申請表(如附件15)
  4. 檢附本計畫書之切結書(如附件1)。
  5. 持有體育委員會認可單位核發有效救生員證照。
  6. 繳交複訓費。
  7. 依體委會所訂之救生員證類別,持證人可就近參加本會所屬各縣市分會或單位所舉辦之救生員訓練班, 一次完成或累計24小時以上之在職專業訓練課程。
  8. 在職專業訓練課程表(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如附件16、17)。
  9. 測驗成績合格持有證明者,得向本會申請換發新證。
  10. 複訓累計完成表(如附件18結業證書格式)

■拾壹、證照遺失或滅失:救生員證有滅失遺失或毀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之單位申請補 (換)發。

  1. 申請書。(如附件19)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滅失、遺失或毀損相關證明文件。其無者,得免附。
  4. 切結書。(如附件1)
  5. 二吋相片二張。
  6. 證書補(換)發費用收據。(如附件5收據)
  7. 其他經體委會指定證明文件。

■拾貮、本會網站闢救生員檢定授證公開資訊:

  1. 招考公告。
  2. 合格救生員公告:在本會網站公告,並可至體委會網站查詢。 (由本會另函請體委會申請與本會進行超連結作業)(請許茂盛教練指導設置)
  3. 廢止公告。

■拾參、獎勵措施:對表現績優人員,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拾肆、本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報請體委會審定通過實施之,修正時亦同。